佛教逻辑在中文辩经上的运用
――因明论式的公设及其推演
林崇安
一、前言
在今日科学理性的时代,若能善用因明,以中文辩经来提升汉地佛法的义理,并破除迷信,实有其正面的意义。今日的科学文章几乎都是采用演绎推论法来论述,这种论述相当于因明中的「立式」推论方式,而不是「破式」或归谬的方式,这是由于「立式」易于被理解和吸收。以下先分析辩经中的因明论式。
二、因明论式的分析与问答规范
因明论式在辩经的应用中,会出现二种基本的论式。第一种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定言三段论法,第二种相当于假言三段论法。因明论式与逻辑虽不等同,但用来比对说明,则甚为方便。以下先解说这二种基本论式。
【一】第一种定言论式
今举因明论式中,体性相属的一例子来说明: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此论式可以分解为三段论法的三个命题: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小前提:声音是所作性。
结论:声音是无常。
此中共有三词:声音是「小词」,所作性是「中词」,无常是「大词」。因明术语:前陈=有法=小词。后陈=所立法=大词。因=中词。宗=结论=小词+大词。所以,一个完整的因明论式的结构是:「小词+大词,中词故。」此中并以「应是」、「因为是」来隔开这三词。中文辩经时,以「应是」、「因为是」来隔开会显得流畅而自然(有时用「应有」、「因为有」)。
辩经中的问答规范:当攻方(问方)只提出「宗」来问时,守方(答方)只允许回答:「同意」或「为什么」。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只允许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2)「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
(3)「不遍」: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
攻方接着依据守方的回答,再提出理由来成立大前提或小前提。守方认为有例外而回答「不遍」时,攻方一般再给出「因」以成立之,但有时可以直接要求守方:「请举例(外)」,而后攻方以「此例外」作为前陈,立出论式继续质询下去。
【二】第二种假言论式
今举因明辩经中出现的论式:
(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词故。
此论式即:
凡所作性遍是无常,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词故。
这一论式,可分解为两个命题与一个结论:
大命题: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词,则凡所作性遍是无常。
小命题: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词。
结
论:凡所作性遍是无常。
辩经中的问答规范仿前,守方此时同样有三种回答:(1)若认为小命题有误就回答「因不成」;(2)若认为大命题有误就回答「不遍」;(3)若认为大小命题与结论都无误就回答「同意」。此处的大命题是逻辑上的「假言命题」:若P,则Q。此处的小命题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题,此命题要正确,结论Q才能正确。一般在引圣言量后,就容易形成此种假言命题。攻方引经据典(圣言量)做理由时,守方只能答:「同意」或「不遍」,而不能答「因不成」。「不遍」表示所引的经论之义,不同于攻方所要成立的论题之义,此时攻方要接下去成立之,双方继续问答。
三、因明辩经中的公设
在推演过程中,攻方和守方都需遵循「框内」的公设与共识,就如数学推导时,必先有其公理、定理。因明辩经时为了成立小前提和大前提也有相关的公设。
【一】有关小前提的公设
检验小前提的正确与否,要掌握「小词」与「中词」的大小范围。针对小前提的成立,此中有一基本公设或共识:
自身为一的公设:任何一法都是自身与自身为一。
【二】有关大前提的公设
检验大前提的周遍与否,要掌握「大词」与「中词」的大小范围。这二词之间的关系可归纳为四种体性关系与一种缘生关系,并有基本公设如下:
(1)A与B范围相等:
定义的公设:A是名标B的定义,则凡A是B;凡B是A。
同义词的公设:A是B的同义词,则凡A是B;凡B是A。
(2)部分A(子集合)与整体B(母集合):
部分的公设:A是B的部分,则凡A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范围内,bo在A的范围外,此时有: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3)A与B是相违,互不遍(全无交集):
相违的公设:A与B相违,则凡都A不是B;凡B都不是A。
(4)A与B是部分重迭(部分交集),则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范围内,bo在A的范围外,此时有: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5)若B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则有果必有因:
缘生相属的公设:B是A的果,则若有B则有A。
在藏式的传统辩经中,对上述这些公设未详述,常以「补特伽罗无我」或「无我」回答。在中文辩经中则指明是依据哪一公设,以符求证的精神。
【三】圣言量的公设
佛法的印度经论、自宗祖师之言为「圣言量」,这些是基本公设。
佛法的一个核心圣言量是「无我」,此公设为佛弟子所共许。佛法的不同宗派各有其祖师的重要论著,各派视为各自之「圣言量」。今日许多科学事实和权威的论著可视为「圣言量」。
四、证明题的实例
辩经的推导,基本上可分成「证明题」与「测验题」二类。证明题是以二轮推论法来证明一命题:当攻方提出基本命题后,守方于第一轮检验小前提,而后于第二轮检验大前提,最后将此中的衍生命题(以符号*标示)再给予检验。以下举例说明。
【实例】有人说:凡是无常,都是知觉。
攻方:凡是无常,都是知觉吗?
守方:同意。(要先确立守方的立场)
0攻方:凡是无常不都是知觉,因为声是无常而不是知觉故。
说明:此处攻方找出诤由(有法、前陈):如,声。攻方的因含有前后二命题要成立:(1)声是无常;(2)声不是知觉。
守方:前因不成。
1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轮检验小前提)
a攻方:声,应是所作性,因为是已生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声,应是已生的法,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因不成。
c攻方:声,应是色蕴,因为是色蕴中的声故。
守方:因不成。
d攻方:声,应是色蕴中的声,因为与声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应是与声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d攻方:声,应是色蕴中的声吗?
守方:同意。
c攻方:声,应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b攻方:声,应是已生的法吗?
守方:同意。
a攻方:声,应是所作性吗?
守方:同意。(以上成立第一轮小前提)
1攻方:声,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因已许!
说明:因已许,指守方已同意此小前提。
守方:不遍。(第二轮检验大前提)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词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词,则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词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声,应是所作性,因为是已生的法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已生的法,都是所作性〕应有遍,因为*已生的法是所作性的定义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已生的法是所作性的定义,则凡是已生的法,都是所作性〕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声,应是已生的法,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已生的法〕应有遍,因为*色蕴是已生的法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色蕴是已生的法的部分,则凡是色蕴,都是已生的法〕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c攻方:声,应是色蕴,因为是色蕴中的声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蕴中的声,都是色蕴〕应有遍,因为*声是色蕴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声是色蕴的部分,则凡是色蕴中的声,都是色蕴〕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d攻方:声,应是色蕴中的声,因为与声为一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与声为一,都是色蕴中的声〕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词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成立*衍生命题)
1*攻方:所作性应是无常的同义词,因为《佛法》说:无常与所作性是同义词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已生的法应是所作性的定义,因为《佛法》说:所作性的定义是已生的法故。
守方:同意。
b*攻方:色蕴应是已生的法的部分,因为是已生的法中的色蕴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已生的法中的色蕴,因为与色蕴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与色蕴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攻方:色蕴应是已生的法的部分吗?
守方:同意。
c*攻方:声应是色蕴的部分,因为是色蕴的部分中的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应是色蕴的部分中的外色,因为是外色中的声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应是外色中的声,因为与声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应是与声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