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集量论》看陈那因明逻辑体系

郑伟宏

《理门论》是陈那创建新因明理论体系的奠基作。《理门论》虽然是陈那早期的因明代表作,但是它阐发的因明理论体系完整、逻辑严密,是一部以立破为重点的完全成熟的理论著作。其人无愧于“中世纪逻辑之父”的称号,其书代表了印度当时最高的逻辑水平,堪称印度逻辑史上的一座高峰。

《集量论》 是陈那晚期集因明大成的巨著。“为欲成立诸正量故,陈那菩萨从自所著《理门论》等诸部论中,集诸散说汇于一处,造此《集量论》。”[]唐代义净在七世纪末访问印度时知道陈那有因明八论。《集量论》应当是这八论的汇集。理论上应该是一以贯之的。

“在印度,著名逻辑史家维蒂雅普萨那于本世纪初根据藏译本,最早对《集量论》进行研究。”可惜他对陈那因明的逻辑体系的刻划,未得其真解。其中一个原因是,他对《理门论》完全缺乏了解。由于先天不足,他对《集量论》中的逻辑理论的领会难免发生偏差。他对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的认识,便存在很多理论误区。半个多世纪来,对世界各国的因明研究有着严重的误导。

本文主要以法尊法师从藏译汉的《集量论略解》为依据,间亦参照吕澂先生的《集量论释略钞注》。由于《集量论》历来号称难解,连译者法尊本人也说:“余昔对此论未经师授,可考阅之注疏亦甚少,有诸奥又尚待研寻。今姑草出未为定本”[]。“此数句文尚应研究,与信慧译本也大有出入”[]、“本品释文过略,与信慧译出入亦多。须更研究”。[] “此句似有误”[]。吕澂先生的《集量论释略抄》在卷四《观喻似喻品》破异执后干脆略而不译,可见其难。刚晓法师作《集量论解说》难能可贵。本人对于此论读不懂之处比比皆是,唯选取自以为较有把握者与《理门论》对照,以见《集量》与《理门》因明、逻辑体系之贯通。

《理门论》的因明体系是以同、异品除宗有法为基础的。九句因、因三相、同异喻体的逻辑形式乃至三支作法的推理种类的判定都与同、异品除宗有法密切相关。同、异品除宗有法并非始于唐疏,而是印度因明原著中应有之义。印度典籍约定俗成,隐而未发;唐代疏记为弘扬新学,特别阐发以引起注意。《集量论》因循《理门论》的习惯,在给同、异品定义下定义时仍未明言同异品除宗有法。同样,在九句因中也未特别说明同、异品须除宗有法。但读者能从第五句因同无、异无中读出同、异品须除宗有法。

只要承认同、异品须除宗有法,则九句因、因后二相和同、异喻体以及同、异喻依中的同、异品概念都得除宗有法。在一个逻辑体系中这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这是同一律的要求。否则,便无逻辑可言。

二论有一共同点,在讨论因后二相与同、异喻体的关系时完整表述的因三相都强调同、异品须除宗有法。《理门论》说:“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集量论》说:“于所比事,定取此因已,次念余法彼同类有,无则非有,引生定解。”[]请注意“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所比事,定取此因已”,这是第一相的表述。其有法是所比,宗法即因法。玄奘法师在《入论》译文中表述为“遍是宗法性”。“遍”字意为有法的全体,是原著中隐而未显的观点。奘译既忠于原著,又阐幽发微,富有特色。在这个意义上说有创造性。“于余同类念此定有”、“次念余法彼同类有”,这是表述第二相,都特别加了“余”字。就是强调同品为有法之余,即同品除宗有法的意思。“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无则非有”是说第三相,二句于异品上均未加“余”字,但皆随顺同品除宗有法。如果说从九句因第五句因的存在能读出同、异品除宗有法的话,那么在因三相的完整表述中则直接了当地表明了除宗有法。

在卷二《自义比量品》中关于因三相的颂文为:“所比同品有,于无性为无。”长行为:“言‘所比’者,谓由法差别之有法,[]若以现量或以比量见彼之后,于彼同类。[]亦以总相理,于一切品或于一分,成立为有。何以故?以说‘唯同品有’,用指定故。而不应说:‘同品唯有’故。次说‘于无性为无’ 者,重为决定彼义。于无性处唯为无性。……若三相成就,即说为正因。”[]

吕澂先生的《集量论释略钞注》的颂文是:“所比、彼类有,彼无处则无(所比,谓宗有法及法,二皆所比)。”长行是:“所比者,法所差别之有法,此有法中(如彼处及声)依于共相(因法),从现(见烟等)或比(度所作)见有彼(火及无常)法。又所比同类(即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分)或(一)分见有彼法。何以(同品全分一分)不定?(此)说(共相)唯(于)同类有(非于异品有,亦)不说(于)同类唯有(以余同品亦可分有)故。更求(此宗法)决定,说(共相于)彼无处无(无处即异品)。”[]

将以上两段译文对照起来看,我的理解如下:颂文中的“所比”是代表第一相的简略说法。长行以下用了三层意思来解释“所比”二字。第一,是用因法(宗上有法之法)来差别有法。第一相是个判断,并非一个孤立的概念,主项是有法,谓项是因法。根据局通对,主项的范围即外延小于等于谓项的外延。“遍是宗法性”的“遍”的意思隐而不显。第二,说明有法具有什么性质,即“见彼”,见有彼因。见有彼因只能凭借现量因(“以有烟故”)或比量因(“所作性故”)来实现。从时间上来说,这两种认识是立敌双方及公证人已有的普遍知识,而非立论时当下归纳所得。第三,有法与法“同类”,意思是有法有因法的性质。其中第二层意思“亦”适合于第二、三相,即“若以现量或以比量见彼之后”,而非当下归纳的现量知或比量知。

两段颂文译文中的“同品有”、“彼类有”代表第二相。长行用四层意思解释。第一,“亦以总相理”,意思是还要依已有的现量知或比量知见彼因法共相。第二,同品中或者全体有或者一部分有因法。第三,解释为什么同品有因允许全分有或一分有两种情况,而不是确定的一种情况。这是因为,第二相只要求“唯同品有”,只要同品有就可以了,不要求“同品唯有”,即不要求同品全有。同品全有比同品一分有要求更高,第二相取低标准。不应当把第二相说成“同品唯有”。“同品唯有”意为,所有同品有因。假如一个正因要求第二相满足所有同品有因,则势必缩小正因的范围,把第八句因排除在正因之外。第四,“同品有”、“彼类有”是从同品角度出发看其与因之关系,在第二相中同品是主项。综上所述,第二相的逻辑含义是,除宗有法以外,有同品是因。“有同品是因”与逻辑特称肯定命题相当。概念外延间关系中相容的四种情况(包含、包含于、全同、交叉)都满足第二相。不能因为包含关系、交叉关系不符合第三相而取消它们符合第二相的资格。同时满足三相那是正因的要求。每一相都有自己的独立性。

两段颂文译文中“于无性为无”、“彼无处则无”说的是第三相。长行说了两层意思:一是“重为决定彼义”,二是“于无性处唯为无性”。在同品上根据现量因或比量因已经确定了一次,在异品再确定一次与因的关系。“于无性处唯为无性”的“唯”是强调除宗有法以外所有异品无因。如果说“异品遍无性”与异喻体的逻辑结构完全相同的话,那么“同品定有性”与同喻体的逻辑结构有很大差别。

“若三相成就,即说为正因”是总结语。一个正因,必须三相俱足。九句因是指满足第一相的因与同、异品有九种关系:正因二种,缺后二相的相违因二种,只缺第二相或只缺第三相的不定因共五种。陈那在随后的“说缺相似因”中,总对三相而言,把缺相的似因分为两种情况:有只满足三相中的一相的,也有只满足三相中的二相的。它们又各分三种情况,共六种似因。陈那一一举例说明。例如,“有二相者,谓若因于所比有,于同品亦有,于彼无非无。如立声常,非有身故(无质碍故)[11]。又于所比有,于彼无无,于同品非有。如立声常,所闻性故。又于同品有,于彼无无,于所比亦无。如立声无常,眼所取故。”[12]

以上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满足第一、第二相,只不满足第三相,属不定因;第二种情况满足第一、第三相,只不满足第二相,属不共不定因;第三种情况满足第二、第三相,只不满足第一相,属不成因。这说明陈那坚持《理门论》观点,第二、三相不等值,它们互相独立,不可缺一。第二、三相不等值,这一观点是从二论关于正因、似因中论述中必然得出的结论,清楚明确,毫无疑义。这是任何解释都不可动摇的。

关于火与烟的无则不生关系的形成和运用,陈那说:“‘因无错乱者,从法、于余显,彼成、则了解,具彼之有法。’谓火与烟,无则不生之系属,要先于余处显示之后(先在余处见到火与烟无则不生之关系),次于别处,虽唯见有烟,以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亦能显示成立有火。若不尔者,不能显示各别余处,所立火与烟,无则不生也。”[13]

这一段表明两点,一是除宗有法。“要先于余处显示之后(先在余处见到火与烟无则不生之关系)”,明言火与烟无则不生之关系不包括立论之际的此处。二是火与烟的无则不生关系是已有的经验,并非立论之际当下的经验总结。第三相也好,异喻体也好,它们概括的较为普遍的原理都是归纳的结果,但它们本身并非归纳。

在他义比量品中,破斥了《论轨》的异品唯无、唯异品无、唯同品有等三“唯”之过失。颂文为:“对论轨者说,若显异品无,便说为因者。若异品唯无,不共应成因;指定唯异无。唯等遍为因;非许唯同有。于一见多义。”[14]

陈那曾指出:“《论轨》非师造。”[15]《论轨》并其非其师世亲所造之论。《论轨》的第一个错误观点是“异品唯无”,意为一个因只要满足第三相(以及第一相),尽管不满足第二相,也是正因。对此一错误,陈那在长行中批评说:“今当观察他派所计。且如《论轨》中说:‘若显异品无,便说为因者。若异品唯无,不共应成因。’若说异品唯无,作指定者,则云:所闻性故常。此应成正因,以于常性无之瓶等,不见彼故。”[16]意为,按照你的观点,只满足异品遍无性的所闻性因就不是不共不定因而是正因了,因为作为常性的异品瓶等也都不具备所闻性因。可见,陈那早就排除了第二、三相等值的可能性。

《论轨》的第二个错误观点是“唯异品无”, 意为一个因只能异品上无因,同品上不能无因,换句话说要求全体同品有因,而不允许同品有部分无因的情况。“唯异品无”等值于前面批评的“同点唯有”。陈那批评说:“‘指定唯异无。唯等遍为因。’若谓唯异品无者,则此中唯各有或是等遍者,方是因。此虽无所闻性应成因之过,然指定唯异品无故,则唯有等遍者方得成因。则唯所作性,乃能了解无常。其勤勇所发性应非是因。以彼与无常,非平等遍。以虽无彼,犹见无常故。”[17]意为,照你这么说,只有第二句因才是全体同品有因,即每一个同品都有因,或者说同品与因宽狭相等,例如所作性为所有无常品所具有,因而是正因,而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的勤勇所发性就不是正因了。勤发因虽不为全体同品有,但仍为满足三相的正因。[18]

《论轨》的第三个错误观点是“唯同品有”[19] 意为一个因 “唯同有”,即一个因只能证一个所立法,而不能证其他的。在天主的《入论》中,有“是无常等因”的说法, 意为所作、勤发除了证无常外,还可证无我等。陈那说:“‘非许唯同有’。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则应成为唯同品俱行者。此虽无有前二过失,然则唯所立同品,无则不生,余都非有。‘于一见多义’。然于一因,亦见众多无则不生。如一所作性,是无常、无我等无则不生也。故三种指定词皆有过失。”[20]意为,一个因可以与众多对象有无则不生关系。

在卷四《观喻似喻品》中,列出了二喻的实例:“言同法者,且如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若说诸勤勇所发,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如是于异法亦说诸常住者,见非勤勇所发,犹如虚空。”(第97页)有两点引起注意:一是宗支上有法未标明“内”声无常。这说明用第八句因勤勇所发证内声无常是不言自明的。与《理门论》和《入论》俱未标明“内”声相一致。二是同、异喻体的有法的范围,即修饰主项的量词是“诸”。这样,同、异喻体就成为直言判断。衡以逻辑,无论是直言判断还是假言判断,甚至设外判断,它们都有相通之处。在语言表达上都表示了普遍原理,而与除外判断有别。

陈那还论述了同、异喻体与似因关系:“若只说同法,则亦当通彼无处,于共因生疑。若唯说异法,则于所立种类亦无,当成不共。若二俱不说者,则于同品不转,于异品转故,当成相违。”[21]一个三支作法如果只说同法,而不列异法,则可能隐藏共不定因过;如果只说异法而不列出同法,则可能有不共不定因过;如果二皆不说,则可能有相违过。衡于逻辑,有同法是能推出异法的,但倒过来不行,因为异法喻依允许空类,而同法喻依不允许空类。一个正确的同法喻必须同时满足第二、三相,异法喻只满足第三相。“同法喻显示同品定有性,异法喻显示异品定有性。”[22]

当代因明研究者中有人认为,第一相“宗法性”与同喻体相当。[23]这是毫无理论依据的误解。陈那在《观喻似喻品》中,多次明言因支就是第一相。此卷颂文一开头就说明因支对应第一相,喻支对应第二、三相。“言‘所说三相因,善住于宗法,所称余二相,以譬喻显示’者,谓诸因明论中,仅说宗法性异为因式。”[24]在陈述完因三相和论式的组成方式后又说“为显示宗法性故说因言”[25]、“若因言唯说宗法性”[26]。因支就代表第一相,这是印度自有因明论式以来千年亘古不变的定则。是不容随意更改,不容随意解释的,根本就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集量论》中陈那因明的逻辑体系与我对《理门论》的研究完全相同。陈那因明避免了古因明的两大弊病——全面类比和无穷类比,大大提高了结论的可靠程度。能“生决定解”,取得辩论的胜利。陈那因明体系是建立在同、异品除宗有法基础上,非常严密,牽一发而动全身。正是因为因明体系是建立在同、异品除宗有法基础上,我要说它与演绎体系还有一步之差,而这一步是由法称论师完成的。

 

 

(作者兼职单位: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古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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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教育部逻辑基地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2006重大项目“佛教逻辑研究”(06JJD72040002)系列成果之一。

[]罗炤《集量论略解·编辑说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集量论略解·前言》。

[]《集量论略解》第97页。

[]《集量论略解》第109页。

[]《集量论略解》第108页。

[]《集量论略解》第100页。

[] 法尊法师译文为句号,与文意不符,应改为逗号,与后面两句.“若以现量或以比量见彼之后,于彼同类” 连起来才是解释第一相的完整句子。

[] 法尊法师译文为逗号,依刚晓法师改为句号。

[] (《集量论略解》第3334页)。

[] 引自成都佛学社,页八右~页九左,括号内文字为吕师所加。

[11] 法尊译本括号内文字为译者所加,以下同。

[12] 《集量论略解》第34页。

[13] 《集量论略解》第36页。

[14] 《集量论略解》第79页。

[15]《集量论略解》第8页。

[16] 《集量论略解》第7980

[17] 《集量论略解》第80页。

[18] 刚晓法师释《论轨》以勤发因非等遍是违反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误读。见第302(《集量论解说》,甘肃民族出版社版)。《集量论·观喻似喻品》中说到“勤勇所发性不等遍之因”,如果不是用“说因宗所随”来组织同喻体,而是用“说宗因所随”来组织则有过,因为无常宗与勤发因不等遍,雷、电等无常不具有勤发性,不能说“诸无常者见彼勤发”。(参见第98页)

[19] 此“唯同品有”与第33页上“唯同品有”涵义不同,但法尊译本未加特别说明。

[20] 《集量论略解》第80页。

[21] 《集量论略解》第100页。

[22] 罗炤《集量论略解·编辑说明》第5页。

[23] 黄志强《佛教逻辑比较研究》香港新风出版社。

[24] 《集量论略解》第9697页。

[25] 《集量论略解》第100页。

[26] 《集量论略解》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