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热点事件看佛教参与现代道德建设的基本立场

林国良(上海大学)

内容提要:佛教历来的倾向:重视消除个人业力更甚于重视改造社会,其根源是重视别业更甚于重视共业。孙志刚案给佛教社会参与的启示是:不应忽视共业改变的作用,应对社会制度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孙案和“延安黄碟”事件的结局,都表明现代社会已将保护人权作为基本任务,与此相应,个体本位价值观已成为主流价值观。佛教中有宗教个体本位价值观和同体大悲的整体主义价值观,可作为现代道德建设的思想资源。佛教应以缘起论和中道观来确立自己参与现代道德建设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公民权。价值观。别业。共业。中道。宽容。

 

前段时期,一些热点社会事件引起世人普遍关注,其中,突出的是“延安黄碟”案和孙志刚案。而这些悲剧性事件带来的结果,是积极的。人们不难意识到,当前的社会与二十年前、甚至十年前相比,已有了相当大的变化。佛教在参与现代道德建设时,必须对这种社会变化进行深思,以期自己能适应这一变化中的社会。

应该说,佛教的基本精神有着超越性,它是能超越各时代的,因而也是能适应各时代的。但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佛教团体在适应了某一时代、某一社会后,有可能会形成一种惯性,所以当时代改变、社会转型后,佛教团体能否适时转变,则又是一个问题。

佛教的社会参与,除需依据佛教本身教理中的原理和法则(如缘起论、中道观、平等观等)外,还需依据特定时代特定社会的价值观和游戏规则。所以,当代佛教的社会参与,也需依据现时代的价值观和游戏规则,那么,现时代的价值观和游戏规则是什么呢?让我们先看看孙志刚案给我们的启示。

 

一、孙志刚案和社会制度建设

 

大学毕业生孙志刚被违法收容,并在收容期间被活活打死。对于这个情况,如按佛教的传统说法,这应被看作是前世的恶业,那个孙志刚前世可能造过杀业,所以今世受报了。但如果有佛教信众在网上对此事件作这样的解释,他肯定会被网民们的愤怒口水淹死。而作此解释的佛教信众可能还会感到冤枉,因为在他看来,这是最正宗的佛教解释了。但他是否想过,这样的解释或许也有失之偏颇之处?

先看看上述争议双方的分歧究竟何在?那个假设参与争议的佛教信众,他所看到的是个人的恶(还是宿世的恶),而世俗社会的人们普遍感到的是暂住证和收容制度这类法规和制度的恶。对此,前者或许还会争辩,按佛教理论来说,制度和法规的恶属于共业,而共业归根到底是每个人的别业形成的,别业清净了,共业也会清净。

或许这样的解释正反映了佛教历来就有的一种倾向:重视消除个人业力更甚于重视改造社会,而其根源正是重视别业更甚于重视共业。这种关于别业与共业关系的观点,当然有其佛教教理的合理性,但如作更全面的审视,我们或许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否这种观点也有其偏颇之处,即这种观点对共业及改变共业的作用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共业的改变,理论上说,有待于别业的改变,但在实践中,可能还有另一条道路,那就是直接致力于社会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共道德建设。而从根本上说,后一条道路或许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例如,要使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成为有道德的人,都不作恶,那是非常困难的以至根本没有可能的;但废除恶法,制定良法,使恶人不敢或不能轻易作恶,相对要容易些。而废除恶法,制定良法,这属从共业着手,直接致力于共业方面的因,以期形成共业方面的果。同时,共业的改善也将导致别业的改善(恶人不敢或不能轻易作恶)。这种以改变共业的方法,来改变别业,可说也是一条有效途径。

以上述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来说,它所依仗的是民主和法治的制度建设。现代世界的主要国家,民主和法治制度已经建成,这类制度对那些国家的公民权确实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尽管从佛教的眼光来看,两次世界大战以及当代的各种局部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都表明人类的杀业依然太重,所以有此类恶报,但这并不能也不应抹杀民主与法治制度建设的成果。

当前,我国也正在努力建设民主与法治制度。佛教的社会参与,如果不对这种制度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还是一味强调个人的善恶,那从实践上看,是脱离了当代社会的主流思潮,自己使自己边缘化;而从理论上看,也是失之偏颇的。试问,在现实社会中,一味强调个人的为善去恶,能制约贪官的腐败、执法者的滥用权力吗?显然,对于腐败和滥用权力,需要一种制度化的制约,而相应的道德建设,也不单单是一种个人的道德修养,更需要一种与民主法治相应的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当世人对导致孙案的恶法、恶制度无比愤慨时,如果有佛教徒只对孙个人的业力感慨,那他虽有以佛理洞察世事的高明之处,但也有未能全面把握佛理的偏颇之处。

当代佛教进行社会参与时,不能回避社会制度建设和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问题。

 

二、“延安黄碟”案与世俗社会的价值观

 

“延安黄碟”则提供了一个更值得深思的案例。事件的经过是:一对夫妇在家看黄色碟片,执法人员冲入他们家中,将他们抓到派出所,对他们进行了处罚。事件在网上公布后,公众对执法人员发出了愤怒的指责,最终导致公安机关对这对夫妇平反,并对有关执法人员进行处罚。

此事件要从两方面分析,一是这对夫妇方面,二是执法者方面。从这对夫妇方面来说,看黄碟本身诚然不是什么可赞颂的事情,(从佛教的立场看,这属于贪欲炽盛,)但社会对此类事情的看法已大为宽容,世人并不觉得此类事情可鄙,而且,如果是性教育的出版物和光碟,则更属提倡之列。再从执法者方面来说,长期以来,执法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在大街小巷拦住行人检查证件、肆无忌惮地闯入居民家中非法执法。但在此事件中,公众对执法人员随意闯入居民家中感到十分愤怒,完全不能接受。可见社会观念已有了根本性的变化。近代西方有句名言,说即使自己住的只是茅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现代观念与古代观念的差别。

在古代,在传统社会中,国家至上。国家拥有无限权力,民众必须一切都服从国家。国家可以对民众个人的工作、生活、思想进行全面干预,乃至实行全面专政。具体表现为任何一个单位的领导人,都可以对他的所有员工管头管脚,生活作风有问题、思想有问题,就是严重的罪名,轻则在单位内受处罚,重则劳动教养直至判刑。

而现代社会划分了私域和公域,国家的权力仅限于公域(即社会生活的公共领域),不能延伸到私域(即私人生活领域)。私域除了家庭住所外,更是指个人的情感、思想、信仰等方面。在私域中,个人享有不受国家、不受他人干预和侵犯的自由。国家的各种基本职能中,最重要的一项职能就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说,维护个人自由。

上述观念差别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价值观的差别。传统社会的价值观是整体主义价值观。在整体主义价值观中,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必须完全服从集体、服从国家。而现代人全力维护个人权利,这是一种个体本位价值观。现代社会划分了公域和私域,限定了国家权力使用的范围,这表明个体本位价值观已占据了现代社会的主流地位。

个体本位或个人主义,在我国长期来一直是一个贬义词,是被批判的对象,但这难以解释它何以成为西方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基础。实际上,有两种个体本位,极端个体本位与理性个体本位。西方社会中,前者称为利己主义,而后者才是个人主义。前者的特征是完全无视他人,无视共同体的存在,不惜损人利己来达到个人目的、实现个人利益,这种极端个体本位的不足道自不必多言。而构成现代文明基础的个体本位是一种理性个体本位。

理性个体本位价值观,实际上是个体意识高度觉醒的产物。它所追求的,是人的尊严,个体的尊严;其具体表现,主要是个人的权利能得到保护,个人的价值能得到体现。

从历史上看,个体意识的觉醒,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社会是整体主义价值观盛行的时代;其间,古希腊出现了个体本位价值观,但昙花一现,随即消失;直至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个体本位价值观,成为现代文明的基础。

古代社会是整体主义价值观盛行的时代,但在不同历史阶段,它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在原始社会,整体主义主要是作为生存策略。因为原始个人的力量实在太微薄,难以抗衡恶劣的环境,惟有以集体的力量,原始人才能赢得生存,并取得长足的发展。而到了古代和中世纪,随着等级制社会的出现,整体主义所起的作用就主要是在维护等级制了。

个体本位价值观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制,但在古希腊的雅典等城邦出现的个体本位价值观,主要存在于政治领域。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每个公民都享有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然而,古希腊诸城邦都没有个人权利的观念,因为当时根本还没有将公域和私域进行区分。因此,古希腊的个体意识觉醒,只是有限的觉醒,但这种权利极为有限的个体本位价值观,也没有维持多久,昙花一现后便销声匿迹。

文艺复兴后,一种较古代个体本位内涵更为深刻、权利更为广泛的新型个体本位价值观出现了。这种新型的个体本位价值观强调所有个体在理论上都具有同等的权力、价值、尊严、利益,强调独立人格,使个人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和高度的个人尊严,由此而奠定了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基础。这种个体本位价值观的主要特征是其理性特征。这种理性特征表现为:由于社会成员普遍地认识到一切个体的平等性,因此,人们不但重视自己的个体存在和自身利益,还尊重每一其他个体的存在及其利益。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自己“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① 而中国的孔子也说过相似的话:“己立立人”。因此,这是一种真正的、具有文明和进步意义的个体意识觉醒。此外,这种理性特征的具体表现有:尊重法律,具有社会公德,能热爱共同体等。②

就社会公德来说,有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女作家谈到她在美国打工时的一段经历。有一次,她去一户人家做钟点工,女主人想抽烟时询问她是否允许。她觉得非常惊讶,问道:这是在你自己的家里,你怎么还要征求我的同意?对方说,因为这会影响到你,所以要征得你的同意。这个例子中体现出的对个人权利尊重的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会使很多自命为有道德的人相形见惭,更不用说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私自利者。

 

三、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与整体主义统一的价值观

 

    孙志刚案和“延安黄碟”案的最终结局是:受害者得到赔偿,违法者得到惩处,恶法被废除,执法者的权力受到了限制,这表明对公民权或人权的维护已成为民间与官方的共识,从这一意义上也可说,个体本位的价值观已占据了社会的主流地位。确实,从当代的社会环境来看,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需要具有独立人格的新型公民,而市场经济也需要具有高度个体意识的参与者。例如,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再也不能指望“大河有水小河满”了,要成功,要致富,只能靠自己的努力,靠自己奋斗。那么,佛教应该如何看待这种转型了的价值观,如何确立自己参与现代道德建设的立场呢?

人们通常认为,佛教理论强调“无我”,因而必定只能认同整体主义价值观,不可能认同个体本位价值观。但这是将佛教教理简单化了。实际上,佛教的教理中既有依自力解脱的宗教个体本位价值观,也有同体大悲的整体主义价值观。这些个体本位与整体主义价值观本身都是超越世俗生活的,但也可与世俗生活相通,可作为现代道德建设的思想资源。

    佛教的个体本位价值观是一种宗教个体本位价值观,它既表现在佛教的因果论中,也表现在佛教的解脱论中。

首先。佛教因果论的基本立场是个体本位。佛教的因果论强调“自作自受”。每个人造的业,都将由他自己承受,善业得善报,恶业得恶报,善果不会凭空而来,恶报也无法躲避逃遁。这样,每个人就必须对自己负责,为自己的思想言行负责。不能期待他人可以为你培植福分,也不能指望他人可以为你分担恶报。

其次,佛教解脱论也以个体本位为基石。按大乘佛教的禅宗等宗派的说法,每个人都有佛性,每个人都能成佛,而这不是一个向外求取的过程,没有人能代替你完成这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的是人的自觉、自我负责、自我奋斗。但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与上述世俗的个体本位还是有截然不同之处。世俗的个体本位,其出发点是个人的正当欲望,其归宿是个人利益;而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其出发点是熄灭人的各种欲望,其归宿是证得超越世俗利益的佛性。熄灭欲望的根本理论是佛教的“无我观”,而这种“无我观”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与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十分合拍,能融洽相处。因为“无我观”是要铲除小我、灭绝私欲,而整体主义价值观是要铲除个人小利,赢得整体利益。但应该看到,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的“无我观”与世俗社会的整体主义,还是有根本性的区别。世俗整体主义往往造就一大批依附性的人格,而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则大力弘扬独立人格,弘扬个体的独立精神、自觉意识和道德勇气,这是两者的本质性的区别。

除宗教个体本位外,佛教还有一种同体大悲的价值观,那就是将众生都视为与己一体,众生的痛苦就是自己的痛苦。《大般涅槃经》卷十六说,菩萨“见诸众生为烦恼病之所缠切,心生愁恼,忧念如子,身诸毛孔,血皆流出”。由此种同体大悲心,佛教信众产生了普度众生的心愿,众生没有解脱,自己也不能真正解脱,因此也就有了地藏菩萨“地狱不空,誓不成佛”的宏愿。

如此来看,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与整体主义就有了统一性,这就是大乘佛教的自利利人,自觉觉人,自度度人。其自利、自觉、自度的一面,就是其宗教个体本位价值观;其利人、觉人、度人的一面,就是其整体主义价值观。

那么,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与整体主义统一的价值观,在现代社会究竟有何意义呢?

 

四、佛教参与公共道德建设的基本立场

 

现代文明的主流价值观是个体本位,在个体本位的基础上,建立起社会公德和对共同体的热爱与忠诚。但整体主义价值观在现代社会中也并非全然无用。

首先,作为生存策略的整体主义依然在发挥作用。在特殊的组织中,如军队、警察、消防队等,依然需要个人对集体意志的服从,个人意志绝对不能凌驾于集体意志之上而自行其是。同样道理,在战争、自然灾害等危急场合,整体主义依然作为生存策略而发挥作用。

其次,当代的许多问题,都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能力范围,如涉及到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的环境保护问题,就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世界各国的合作,这涉及到更高层次的整体主义。

整体主义是有不同层次的,因为,对整体的认同可以发生在各种不同的层次上。仔细考察,在个人之上,共同体的层次包括:群体(社区或行政区划、阶级或阶层),民族国家,人类,人与自然的统一体。

除最高的人与自然统一体这一层次外,对各中间层次的整体认同,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都会出现一些负面作用。如对群体的认同,就有可能造成地方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事实上,这正是中国现状中的一个极难根治的弊端。再如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就有可能造成狭隘民族主义,世界上许多动乱地区的民族仇恨、民族冲突正是由此而起。即使是对全人类的认同,也有可能产生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造成环境破坏、生物灭绝的灾难。

理想中的整体主义价值观对整体的认同,应在人与自然的统一体这一层次上。最充分表现这一理想的是《吕氏春秋》中的那则著名的“荆人遗弓”的寓言。此寓言大意是说:荆国有人丢失了一张弓,他不肯去找,别人问他为什么不找,他说:“荆人失之,荆人得之,又何必去找?”孔子听到后说:“(在他的这番话中,)把‘荆’字去掉就可以了。”而老子听到后又说:“(在他的这番话中,)还可以把‘人”字也去掉。”在此则寓言中,那个丢失弓的荆人所持的立场是民族国家的立场(虽然严格意义上,当时只是诸侯国,还不是民族国家),孔子认为这一立场还不够彻底,应该把荆国、越国、楚国等国家的概念去掉,从而站在全人类的立场上看问题。而这则寓言持道家的观点,所以把老子看得比孔子高,因而在这则寓言中,老子站在了更高的立场上,认为“人”字也可去掉。这张弓来自自然界,又回到了自然界,所以不管有没有被人拾到,都不必去找了。这是一种人与自然是个有机统一体的立场。

佛教的整体主义,是一种所有众生同为一体的整体主义,因此,与儒家的“民胞物与”、道家的人与自然一体相仿,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整体观。这种理想主义的整体观,在当代的全球性环境保护还有世界和平等活动中,已显示出了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这一非常合理而又必要的整体观,在现实中,却未必能为人们接受。在现实环境中,人们的利益已经分化,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都存在着利益差别乃至利益冲突。因此,对共同体的认同一般是在民族国家的层次上,即由民族国家来代表和保护本地区人民的利益。在这一现实主义的立场上,重要的问题是防止民族国家整体观走向其反面,即极端民族主义和国家至上主义。历史上,一再有人以民族和国家的名义发动战争,究其根源,正是这种极端民族主义和国家至上主义在作祟。当今的世界,和平与理性已成为主流价值,民族国家应该主要充当一个谈判主体的角色,代表和维护本地区的人民的利益,通过谈判来协调各地区人民的利益。而这种谈判最新发展出来的原则是“双赢原则”,即互相得利的原则。应该摒弃过去那种你死我活的思维模式,寻求一种共存共荣的方式。

因此,按照“缘起论”和中道观,佛教参与现代道德建设,可遵循以下基本立场。

一、尊重现代人的个体意识,顺应世俗的个体本位价值观。如前所说,现代社会是个体意识高度觉醒的时代,而且,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就是以个体本位价值观为基础。没有独立人格而只是依附于群体的人,是无法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也无法参与民主政治,因此,个体本位价值观是当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共同体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利益。这是时代之缘,佛教必须顺应此缘。

二、建立个体本位上的社会公德,主要包括:(1)尊重和不侵害他人权利。在个体意识高度觉醒的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为人们高度重视。但尊重个人权利,本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自己的权利不容别人侵犯,另一方面是自己也应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而能尊重他人权利,就能建立起各种良好的社会公德。(2)对共同体的热爱。在个体本位基础上应该也能够建立起对共同体的热爱,因为在个体本位基础上建立起的共同体,是个人自己选择要加入的共同体,是征得自己同意而建立起种种规则的共同体,是能够维护自己权利的共同体,因此,对这一共同体的热爱是有深刻基础的,是出于自觉自愿的;另一方面,既然这样的共同体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换了一个共同体未必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对这一共同体的热爱也就有了充分的必要。由此可见,尽管个体本位的出发点是一种自利的立场,但最终还是能导致对共同体的热爱。

三、弘扬理想主义的整体主义价值观。个体本位价值观是当代社会中的现实,但当代的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世界和平等,都需要有一种更高层次的整体主义立场才有可能解决。这种整体主义是站在全人类的立场上、站在人与自然统一体的立场上的整体主义,但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整体主义,不是轻易能实现的,需要人们为之努力,为之奋斗。佛教的同体大悲的整体主义立场和彻底的利他主义精神,使其能够超越狭隘团体主义,站在这种理想主义的整体主义立场上,开展自己的活动。同时,当代已有许多人许多团体认识到了这种理想主义的整体主义的必要性,佛教应当与志同道合者联合起来,为创造一个更适合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进行社会参与的佛教团体和个人应具备自律和宽容的基本素质。自律主要是严守佛教的各种戒律,其内容和意义是佛教人士熟悉的;而宽容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本文有限的篇幅内,只能择要而论。

宽容,如果涉及到的仅仅是具体的人和事,那还是比较容易做的,如修“六波罗蜜多”中的忍辱法门的佛教信众,就能相当宽容。但如果事情涉及到了真理与错误,宽容就要难得多了。历史上,往往是那些自认为掌握了真理的人最不宽容,他们强调的是真理与错误不能并存。但现代的文明体制是一种具有最大宽容度的体制,它甚至容忍主张不宽容的人发表关于“不宽容”的意见,因为这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它所不能容忍的是将“不宽容”的言论转变为暴力和恐怖活动,这是现代文明体制的宽容极限。

佛教对宽容的态度也应从两方面来说,就佛教信众个人修养而言,佛教提倡绝对宽容,如释迦牟尼佛对一再企图伤害他的提婆达多,还是为他授记,说他最终还是能修成正果;而从社会生活来说,佛教则提倡最大限度的宽容,要宽容地对待各种人群,要能与各种不同的思想、信仰和宗教进行平等对话;对各种社会纷争,对各种宗教和民族纷争,要坚持非暴力主义,等等。

    从自律和宽容来看现代道德建设,就佛教的终极目标来说,佛教信众对自己都应以彻底利他主义道德作为道德修养的目标,以此来严格要求自己;但对其他非佛教信众乃至佛教信众,则都不宜以此类标准去苛刻地要求他人,更不应以此去强制他人。不以任何神圣的名义强制他人,这是一条现代社会中应该遵循的规则。

 

注释: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6页。

       限于篇幅,本文对此内容不能详尽展开,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笔者的《整体主义价值观与个体本位价值观》一文(《上海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或中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01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