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巴传规质法和体法”细解

朱立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介绍西方学界对藏传因明摄类学教本中“恰巴传规质法和体法”一节的研究成果,同时也对其中四种随顺体法的详细解释予以补足,以求填补中文因明资料在这方面的空白。

 

关键词:藏传因明、摄类学、质法、体法、逻辑悖论

 

自恰巴曲桑开创摄类辩论以来,在藏传佛教的僧院教学体系中,摄类学教本一直被用来作为学僧们学习量论的专科教材,其在量论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意味着任何意欲深入研究藏传量论的学者都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把握。在这方面西方学者已经完成了一些令人称道的工作,本文的主要宗旨就是把他们对 “恰巴传规质法和体法”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对四种随顺体法的解释介绍到国内来,以求填补中文因明资料在这方面的空白。对于国外资料中未有述及的部分,笔者也在此予以补足。

一.略述“恰巴传规质法和体法”

“恰巴传规质法和体法”(下称“质体法”)是恰巴曲桑对质法与体法的一种分类法[1],在达仓·拉多寺的《拉多摄类学》、郭芒巴教程色·阿旺扎西的的《色摄类学》及普觉·强巴嘉措的《洋增摄类学》等中都有涉及[2]。其中的《洋增摄类学》更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由杨化群老师从藏译汉并以《因明学启蒙》(下称“《启蒙》”)为题被收入《藏传因明学》一书中,可能这也是目前国内学界所能见到的唯一一本被完整译成汉语的摄类学教程。

“质体法”出现在《启蒙》小理路部分的最后一节—“辩论质与体”中,该节一共定义了1种质法和7种体法,现整理其各自性相及事例如下[3]

 

所表

性相

事例

质法

尔系成事,尔尔自身,非是尔者尔,而尔之体与质法不相违

体法

初三体法

是自身体法

尔系成事,尔尔自身,非是尔者尔,尔之体与是自身之体法亦不相违

所表,常,总,别

非是自身之体法

尔系成事,尔非是尔自身,非是尔者尔,尔之体与非是自身之体法不相违

性相,异,与瓶是一,瓶和柱二者

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

尔系成事,尔非是尔自身,非是尔者尔,尔之体与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亦不相违

物总之别,物之总

随顺四种体法

随顺质法

尔系成事,尔尔自身,非是尔者尔,尔之体与随顺质法亦不相违

成为体法之物

随顺是自身之体法

尔系成事,尔尔自身,非是尔者尔,尔之体是与随顺是自身之体法亦不相违

非是是自身之体法

随顺非是自身之体法

尔系成事,尔非是尔自身,非是尔者尔,尔之体与随顺非是自身之体法不相违

非是自身之体法

随顺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

尔系成事,尔非是尔自身,非尔者尔,尔之体与随顺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不相违

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

表一. 恰巴传规质法和体法

 

乍看非常复杂,但若对八个性相作一仔细观察,便可理出头绪。

每条性相皆由四个联立的条件组成。四个条件中,条件一“尔系成事”通于八个性相。若非是成事,如兔角等,则定非是质法和体法所摄;条件二的形式是“尔(/非是)尔”;条件三的形式是“非是尔者(是/非是)尔”。三个条件联立后,可得1×2×24种组合。

要想理解条件二和条件三的表述,必须先要对摄类学中“AB”、“A不是B”的语义解释有一清晰的理解,否则“尔是尔”、“非是尔者非是尔”两者可能还比较容易接受,“尔非是尔”、“非尔者是尔”就可能难以理解了。笔者在参考资料8中对此问题有过专门论述,且参考资料5也曾借助西方中世纪逻辑来阐述过这个问题[4],本文不再赘述。

质法和体法总共有八种分类,要将前三个条件组合出的四种情况进一步划分成八种分类还需要参照条件四。条件四的形式非常奇怪,比如在“质法”的性相里它是“尔之体与质法不相违”,在性相(定义)中直接出现了所表(被定义者)“质法”,单就字面看并不能使人对“质法”的了解比前三个条件所能表达的更多。更麻烦的是,其性相的前三个条件和“随顺质法”性相的对应三项完全相同,那样就使得区分“质法”和“随顺质法”看上去显得不可能。对于其余三对“某法”和“随顺某法”而言情况也完全一样。

条件四中有一部分是可以马上得到解释的,也就是为何要采用“尔之体与某某法不相违”这样的形式而不是径直去说“尔是某某法”。在摄类学中,按照反体的定义,堪称“是X之体”者只能是“X”。比如在摄类学中只有“瓶是瓶之体”,但对于任何其他有法,哪怕其仅仅是在字面上区别于“瓶”,都不能成立为“是瓶之体”,因此有“无常的瓶不是瓶之体”,“金瓶不是瓶之体”[5]。所以这里的意思如用平直的语言来表述,其实是在断言“尔(本身)是某某法”,不及其余。此形式成功地排除了在此断言中同时承认任何其他外延和“尔”所指代者相等的有法被成立为“是某某法”的可能,也成功排除了在此断言中顺便承认任何其他“‘是尔者’是某某法”的可能,避免了语言歧义。

祁顺来老师在《藏传因明学通论》(下称《通论》)第四章中对于质法和初三体法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说明,但没有解释第四个条件应当如何去使用,对于随顺四种体法也是寥寥数语一笔带过。《启蒙》的原文也仅仅证明了“瓶”不是初三体法和随顺四种体法,但对于随顺四种体法的安立及所举例子为何成立却没有作任何说明。

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伊利诺斯大学的Margaret Goldberg女士受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资助,在尼泊尔和印度两地的格鲁派寺院中进行了为期26个月的田野考察,同诸多格西、学僧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对此问题进行了较完整的研究并在Entity and Antinomy in Tibetan bsdus grwa logic (Part II)(下称《Logic II》)一文中发表了其研究结果,接下来就将参照其内容对质体法问题作一讲解。

二.质体法问题的处理

Logic II》中对条件四的诠释是解开整个谜团的线索之所在,条件四的操作性含义:待归入八类之一的法,若根据性相的前三个条件被初步认定为可能属于质法或初三体法之一后,进一步的检视可确认这样的安排不会导致逻辑矛盾的出现,则属于“正常”情形,其将被分别认定为相应的质法或初三体法之一;否则即属于“异常”情形,该法将被分别认定为相应的随顺四种体法之一。这也是该法的最终分类,此时不再要求作进一步的检视,纵然这时若作检视也可能同样会揭示出对随顺四种体法性相的违反。

这层意思从摄类学教本自身的文字中是看不出来的,也许只有在格鲁札仓内部通过口耳相传才能获得,Margaret女士也是在考察期间参照其老师索南仁钦格西对于随顺质法事例的解释才得以理解整个问题的关键所在[6]。一方面这确实可能是因为那八个性相本身的文字表述尚非完美[7],另一方面这也提示研究者:若要真正深入了解藏传量论,仅以居高临下的“超然”态度坐在书斋中靠寻章摘句进行“佛学”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而如美国弗吉尼亚学派一般,“正视藏文佛学仍是一活传统,远非梵文佛学可比,因此必须透过掌握口语,以便互相学习、对话,这种平等与开放的关系亦远非佛教学的傲慢可稍及”,“规定所有博士生最少要有两年田野经验,即进入藏区的学问寺直接受教于学僧,尤其需掌握口注(gzhung khrid)”[8],可能是值得效仿的研究方式。

稍后将就随顺四种体法的例子给出一系列证明,证明过程本身也是对条件四最好的说明。

 

A. 证明“成为体法之物”是“随顺质法”[9]

 

所谓“成为体法之物”,被定义为“物与体法的共依”,因此某法若是“成为体法之物”,则其应该既是物又是体法。

随顺质法的性相是:尔系成事,尔是尔自身,非是尔者非尔,尔之体与随顺质法亦不相违,接下来就需要证明“成为体法之物”满足这四个条件。

 

A1) “成为体法之物”是成事(尔系成事)

“成为体法之物”应该是成事,因为存在是“成为体法之物”的实例且此实例是物的缘故[10],如“瓶和柱二者”。而“瓶和柱二者”堪称是“成为体法之物”的理由是:首先“瓶和柱二者”是物,此项易解;其次 “瓶和柱二者”也应该是体法,以其是“非是自身之体法”的缘故[11]

进一步地,根据文法,已证明是成事的“成为体法之物”在“物”和“常”二者中应该被归入“物”。

 

A2) “成为体法之物”是“成为体法之物”(尔是尔自身)

使用反证法:假设“成为体法之物”不是“成为体法之物”。因为“成为体法之物”是成事,故其要么不能是物,要么不能是“体法”。“成为体法之物”是“物”在A1中已经说明了,因此作为成事的“成为体法之物”应该不是体法,故其只能是质法。但根据“质法”性相的第一条“尔是尔自身”,“成为体法之物”却又应该是“成为体法之物”。这样,我们得到了和假设“成为体法之物不是成为体法之物”相反的一个逻辑推论,出现了矛盾。所以“成为体法之物”不是“成为体法之物”这个假设是错误的,“成为体法之物”应该是“成为体法之物”。

 

A3) 非是“成为体法之物”非是“成为体法之物”(非是尔者非尔)

和“非是瓶”一样,“非是‘成为体法之物’”是常法,所以其绝对不可能是“成为体法之物”。

 

经过以上三步的推算,“成为体法之物”看起来也很可能是质法,因为同样满足质法性相的前三个条件(尔系成事,尔是尔自身,非是尔者非尔),因此下面需要证明其不是质法,只能是随顺质法。

 

A4) “成为体法之物”之体与随顺质法不相违

根据第二节中所述条件四的操作性含义,应当先尝试将“成为体法之物”归入普通的质法,然后检视这样的归类是否会导致矛盾的出现。

因为如果“成为体法之物”真的是质法,其必定应该满足“尔是尔自身”,因此“成为体法之物” 是“成为体法之物”,因此其应该是体法,故其应该不是质法,和假设其为质法相矛盾,因此其应是随顺质法。

 

 

B. 证明“非是‘是自身之体法’”[12]是“随顺是自身之体法”[13]

 

为了行文简洁起见,下文将引入一系列符号来方便推演。

引入波浪号”~”代表“非是”,”is” 代表“是”,这样“‘非是A’是B”就可以写成~A is B,“A非是B”就可以写成A is ~B,我们还约定对于主项和谓项都可以使用括号来增加可读性。实践表明,用符号来辅助进行推演可以带来极大的便利,使得我们不会被淹没在如绕口令一般冗长难解的文句中去。

下文中,“是自身之体法”将用“opi”代替,随顺是自身之体法则用“qopi”代替。

引入这些符号后,命题“非是‘是自身之体法’”是“随顺是自身之体法”就成了”~opi is qopi”

qopi的性相是:尔系成事,尔是尔自身,非是尔者是尔,尔之体是与随顺是自身之体法亦不相违。对于有法(~opi),要成立为qopi所需的前三个条件是这样的:

 

B1) ~opi 是成事

(~opi)是无遮,故是常法,所以是成事。

 

B2) (~opi) is (~opi) (尔是尔自身)

直接判定其成立与否非常困难,和前面类似,改作判定其否命题 ~opi is opi 的真假,这也方便我们利用 opi 的性相。opi(是自身之体法)的性相是:尔系成事,尔为尔自身,非尔者是尔,尔之体与是自身之体法亦不相违。

假设 ~opi is opi,根据opi性相的第二条“尔为尔自身”,却得出(~opi) is (~opi),此命题和前提假设~opi is opi 直接矛盾,所以假设被否定,所以得到 (~opi) is (~opi),条件二也被证明了。

 

B3) ~(~opi) is (~opi) [14] (非是尔者是尔)

就是(~~opi) is ~opi。同前面一样,可以通过证明其否命题 (~~opi) is opi 不成立来证明其成立:

 

B3.1) 如果(~~opi) is opi 成立

根据opi性相的第三条“非是尔者是尔”,对于有法(~~opi)就必须有~(~~opi) is (~~opi) 成立。此式后面的双重否定可以对消[15],变型为(~~~opi) is opi

 

B3.1.1) (~~~opi) is opi 如果真的成立

有法(~~~opi)因为假设是opi,所以可套用opi性相的第二条“尔是尔”,应该有(~~~opi) is (~~~opi),消去后面的双重否定,就推出(~~~opi) is ~opi,和B3.1.1 开头的前提假设相矛盾。所以原假设是有问题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opi) is opi 不成立。

 

B3.2) 因为B3.1里面已经说明了要成立(~~opi) is opi 为真,必须要有B3.1.1开头的假设(~~~opi) is opi 成立,而后者在B3.1.1中已经被证明为假,因此只能有(~~opi) is ~opi,至此B3得证。

 

经过以上三步的推算,(~opi)看起来也很可能是opi,因为同样满足opi性相的前三个条件(尔系成事,尔是尔自身,非是尔者是尔),因此下面需要证明其不是opi,而是qopi。同样应用前面所述条件四的操作性含义:

 

B4) (~opi) is qopi

 

假如 (~opi) is opi, 我们根据opi 性相的第二个条件“尔是尔自身”,却可以推出有法(~opi)必须满足(~opi) is (~opi),马上和假设(~opi) is opi相矛盾,因此(~opi)不属于正常情况下的opi,而应该是qopi,也就是“随顺是自身之体法”。

 

C. 证明“非是自身之体法”[16]是“随顺非是自身之体法”[17]

 

同前面类似,为行文简洁起见,“非是自身之体法”将被简写为opn,“随顺非是自身之体法”简写为qopn

“随顺非是自身之体法”的性相是:尔系成事,尔非是尔自身,非是尔者非尔,尔之体与随顺非是自身之体法不相违。要证明opn is qopn,有法opn需满足的三个条件是:

 

C1) opn 是成事

opn应该是成事,因为存在是opn的实例且此实例是物的缘故,如A1中所举的例子“瓶和柱二者”。

 

C2) opn is ~opn (尔非是尔)

利用反证法来证明。

C2.1) 假设 opn is opn

要成立为opn,就必须满足opn的性相的第二个条件(尔非是尔),因此必然应该有 opn is ~opn,这个结论和C2.1的假设直接矛盾,故此可以推知假设不成立,因此有opn is ~opn 成立。

 

C3) ~opn is ~opn (非是尔者非尔)

利用反证法来证明。

 

C3.1) 假设 ~opn is opn

(~opn)要成立为opn,就必须满足opn的性相的第三个条件(非是尔者非尔),因此必然应该有 ~(~opn) is ~(~opn),因此必须有(~~opn) is opn

 

C3.1.1) 如果真的有 (~~opn) is opn 成立,

把有法(~~opn)再度代入opn的性相的第二个条件(尔非是尔),就有(~~opn) is ~(~~opn)必须成立,于是得到(~~opn) is ~opn,和C3.1.1开头的假设直接矛盾,故此可以推知此假设不成立。

 

既然C3.1.1已经表明(~opn)并不能满足成为opn的第三个条件~(~opn) is ~(~opn),可以推理得出结论:~opn is ~opn,这正是C3所欲证明的命题。

 

经过以上三步的推算,opn看起来也很象是opn,因为同样满足opn性相的前三个条件(尔系成事,尔非是尔自身,非是尔者非尔),因此下面需要证明其不是opn,而是qopn

 

B4) opn is qopn

假如opn is opn,根据opn性相的第二个条件(尔非是尔),将立刻得出 opn is ~opn,得出矛盾。由此可见,opn 不属于正常情况下的opn,应该是qopn所摄。

 

 

D. 讨论“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是“随顺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

 

这个命题有些特别—《Logic II》的作者在文中表示:根据她自己计算的结果,“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应该是一个普通的“非是自身之体法”[18],但她没有给出任何证明。

和上面类似,“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被简写为op3, “随顺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被简写为qop3。后者的性相是:尔系成事,尔非是尔自身,非尔者是尔,尔之体与随顺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不相违。要判定op3 is qop3,先需要对op3是否满足qop3的前三个要求来作检验。

 

D1) op3 是成事

op3应该是成事,因为存在是op3的实例且此实例是常的缘故,如“物之总”。

 

D2) op3 is ~op3 (尔非是尔自身)

条件二是“尔非是尔自身”,故op3 is ~op3 必须被证明为真。同样利用反证法,假设op3 is ~ (~op3)成立,则有op3 is op3成立。因为这表明op3自身必须满足op3性相的前三个条件(尔系成事,尔非是尔自身,非尔者是尔),就意味着根据条件二可以推出op3 is ~op3必须成立,这样就和假设的op3 is op3矛盾了,于是op3 is ~(~op3) 必然是假,因此推出op3 is ~op3的确是真。

 

D3) ~op3 is op3(非尔者是尔)

D3若要成立,~op3就需要满足op3性相的全部条件:

 

D3.1) ~op3是成事

此项应该没有问题,因为~op3是常法。

 

D3.2) ~(~op3) is ~op3 (性相的第三条:非尔者是尔)

利用反证法:假设其否命题 ~(~op3) is op3 成立。

利用op3性相的第二条“尔非是尔自身”,有 (~~op3) is ~(~~op3)必须成立,等于说~~op3 is ~op3必须成立,和假设矛盾,因此只能有~~op3 is ~op3

于是~(~op3) is ~op3被证明为成立,op3性相的第三条满足。

 

D3.3) (~op3) is ~(~op3) (性相的第二条:尔非是尔)

这个就是~op3 is op3,和D3完全一样。这是一个吊诡的地方:在D3的真假未知之前,无法判定D3的真假。

 

如果假设D3.3的命题为真,则~op3 is op3op3性相前三条所对应的D3.1D3.2D3.3就都成立。检验~op3是否满足op3性相的第四条,也不会发现矛盾。因此~op3就一定满足op3的全部四个条件,D3命题~op3 is op3就确实为真。

如果假设D3.3的命题是假,D3命题就不成立,因为~op3不满足op3性相的第二条。

故不论对D3.3作何假设,若就D3本身而言都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也即:如果~op3 is op3D3.3真),那么~op3 is op3D3真)。如果~op3 is ~op3D3.3假),那么~op3 is ~op3D3假)。

因此下面分别假设D3为真或为假,看对最终要判定的op3 is qop3的真假有什么影响。

 

假设D3为真:(~op3) is op3 (非尔者是尔)

于是D1, D2, D3都成立。因为有法op3看起来也同样满足op3性相的前三条要求(尔系成事,尔非是尔自身,非尔者是尔),套用前面的手法,看假设op3 is op3 是否会导致出现矛盾。应用op3性相的第二条“尔非是尔自身”,这时就有op3 is ~op3 必须成立,马上出现了矛盾。

于是,在假设D3为真的前提下,op3最终被放入了qop3。这个就是摄类学教本告诉我们的结论。

 

假设D3为假:(~op3) is ~op3(非是尔者非是尔)

如果D3不成立,那么op3 is op3op3 is qop3都不可能成立。通过对照性相,可以发现这时op3满足了“非是自身之体法”(opn)的前三个条件:尔系成事,尔非是尔自身,非是尔者非尔。进一步检查可以发现这不会造成什么矛盾,因此opn 的第四个条件也满足,所以op3 is opn直接成立。

于是,在假设D3为假的前提下,op3最终被放入了opn。这个就是《Logic II》中的结论。

 

若比较两个假设的优劣,假设D3为真的话最终仍然会出现一个通过把op3放入qop3来解决的矛盾,而假设D3为假时后续将不再出现任何矛盾,从此角度看,笔者暂时更倾向于《Logic II》作者的判断。至于摄类学教本的断言是否有误,只能留待方家来裁定。

 

三.回顾和展望

本文介绍了西方学者在上世纪80年代对质体法问题的研究成果,并对原文作者未曾讲解的部分予以补足。总结下来,解读质体法问题的关键有二:一是性相中第四个条件的操作性含义,二是反证法的使用。

在“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是否“随顺介于中间之第三体法”的问题上,摄类学教本的传统结论有些可疑,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类似罗素悖论的情形,质体法问题中也出现了逻辑悖论,摄类学系统中引入了四种随顺体法来专门安置会引发悖论的情形,这种特殊手法值得做比较哲学研究的人士注意[19]

 

参考资料:

1.        《藏传因明学通论》,祁顺来 著,青海民族出版社,2006

2.        《藏传因明学》,杨化群 著译,西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3.        Entity and Antinomy in Tibetan bsdus grwa logic (Part I), Margaret GoldBerg, Journal of Indian Philosophy, Volume 13, Number 2 (1985-6)

4.        Entity and Antinomy in Tibetan bsdus grwa logic (Part II), Margaret GoldBerg, Journal of Indian Philosophy, Volume 13, Number 3 (1985-9)

5.        Formal and Semantic Aspects of Tibetan Buddhist Debate Logic, Tom J. F. Tillemans, Journal of Indian Philosophy, Volume 17, Number 3 (1989-9)

6.      《藏传中观哲学》,(美)纳珀 著,刘宇光 译,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7.      《藏传佛教般若中观因明宝鬘集》,三木旦等/宝僧译,盘逸有限公司,2004

8.      藏传因明摄类学逻辑和西方词项逻辑在基础架构上的比较》,朱立,《灵山海会》,2008年第二期

9.      《逻辑大全》,(英)奥卡姆 著, 王路 译, 商务印书馆, 2006


 

horizontal rule

[1] 藏传因明中,质法和体法的分类方式另有多种。一者如资料1第四章中所言“自宗传规质体法”,二者如《因明七论入门》(宗喀巴大师撰,见资料2)中所见。后者的表述接近恰巴传规质体法,但形式上简洁很多,且没有出现形如“尔之体与质法不相违”的条件。

[2] 资料1第四章中的“质法与体法”一节,根据作者说明即是参照《色摄类学》的内容所写,彼处也提到过《拉多摄类学》中所设“质与体品”即是恰巴传规质体法。而资料4所依据的则是《洋增摄类学》的藏文原本。

[3] 《启蒙》一书印刷错误甚多,比如“随顺是自身之体法”同“随顺质法”二者性相的第三个条件被印刷成完全相同。这里给出的性相是参考了资料1及资料4之后加以修订的。

[4] 西方中世纪逻辑的的“指代”和“意谓”理论和摄类学中这里碰到的问题很类似,非常值得作比较哲学研究的人士注意,其中文资料可以参考资料9

[5] 资料1、资料7对此解释甚详,对于不能直接理解资料2中以辩论格式表述的内容者可作参考。

[6] 资料4 291

[7] 资料4283页中,Margaret认为:第四个条件表面上的同义反复是因为其代表了一个难以用格鲁逻辑术语直接表述的判据。其被广泛接受的操作性含义则表明该条件并不象其文字上看起来的那样是“同义反复”。文中所用的短语”widely accepted operational meaning”(被广泛接受的操作性含义) 也表明这样的解释虽在经典文本中没有但在格鲁辩论场上却是广为人知的。

[8] 皆引自资料6的译者序。

[9] 资料4 289页。作者注明此证明直接来自索南仁钦格西。

[10] 相关的一个问题:“无”是不是成事,格鲁系统内部有不同的说法。比如资料3175页中说:索南仁钦格西认为“无”是有(虽然同时也应当肯定:但凡是无则一定是无),但也有学僧认为其应为“无”。虽然同样有许多是“无”的例子,比如兔角、补特伽罗我等,但这些例子都不是所知,故此“无”仍然不一定能算是成事。这和此处确有事例且这些事例同时也为“有”的情形不同。

[11] 资料1第四章有证明。同时这也是表一中所列例子之一。

[12] “非是‘是自身之体法’”中的“是自身之体法”系一整体,因此其开头的“非是”和“是”不能被合并在一起并将整个词组转换成“非是自身之体法”的。在其他语言比如英文中就不容易产生这样的混淆。

[13] 资料4285-288页。

[14] Logic II》的作者写道:因为过于复杂,所以这部分证明被略去了。笔者据其手法今予补足。但从其在285页及286页上宣称~~opi is ~~opi成立这一点来看,有可能她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错误所以并没有真正证出该点(~~opi is ~~opi首先是可以证明为假的,其次如果~~opi is ~~opi真的成立,那无异于说~opi不可能是qopi)。

[15] 摄类学里面双重否定如果出现在主项上是不能对消的,如果直接出现在谓项前方作为系动词使用,则可以对消。见资料1小理路部分的“辩论否定是和否定非”一节。

[16] “非是自身之体法”也必须被当作一个整体来处理。

[17] 资料四之第292-295页。

[18] 资料四第300页。

[19] 资料4中确实将其和罗素悖论进行了比较,有兴趣者可以自行查阅。资料5中虽然对该比较颇有微词,但笔者看来资料5的作者并没有弄明白罗素悖论是不仅限于纯数学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