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量与比量之间

——作为佛教知识论与现象学比较研究个例

庄朝晖

现量与比量之间

    陈那在《集量论》[1]里写道:“量唯二种,谓现、比二量。圣教量与譬喻量等皆假名量,非真实量。何故量唯二种耶?曰:由所量唯有二相,谓自相与共相。缘自相之有境心即现量,现量以自相为所现境故。缘共相之有境心即比量,比量以共相为所现境故。除自相共相外,更无余相为所量故。”量为认识的来源之义,这里说的就是认识的来源只有两种,一种是现量,一种是比量。现量是离分别离概念的,而比量是概念活动。现量的对象是特殊个别的自相,比量认识共相一般。
    那么,我们的问题是:现量是离概念的,而比量的对象是概念,那么现量是如何过渡到比量的?举个例子,在比量中作为事实的命题,如“此是牛”等从哪来的呢?这些基本事实,显然不是由因明三式推来的,而是来自于某种我们共认的经验事实,与现量肯定存在某种联系。那么,这种联系是如何发生的呢?这个过程,在现有的书里说得不多,只能依靠我们自己的思考。从发生顺序来看,现量在比量之前,比量要使用基于现量所得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命题,如“牛”和“此是牛”等等。然而,对于现量,我们的认识似乎很少。对于比量,我们倒更熟悉一些,也是日常使用的。所以,我们反过来,对比量的前提进行反思,从比量推回到现量。
    比量要用到“此是牛”这样的命题,这样的命题包含了“牛”这样的名称。那么,我们是如何判断“此”是“牛”的呢?伴随着“此”这个词,我们往往用手指着某物。那么,这里的“物”是不是“现量”认识的对象,这里的“物”与“自相”有什么关系?
    所谓“自相”,与西方哲学意义上的“自相”不一样,这里的“自相”是离分别离概念的。在陈那的学说中,难以找到对于自相的更明确的定义。
    日本学者服部正明这样谈及“自相”:“特殊物 [即,自相] 是诸多面向的不可分割的整一体,它同其它事物毫无共通之处。站立于此处的黑牛全然异于躺卧于彼处的白牛…人若知觉到具有垂肉、角及背上肉峰的特殊物,即了解说它不是非牛,这是由于人知道…非牛并不具有这些特质。于是,他可将所直接知觉的对象同非牛区别开来,而形成牛的概念。”(转引自[2])这里,服部正明构建了“特殊物”的概念化过程,把眼前的一头牛判断归类为“牛”这个名称。这里的判断归类过程,使用的是陈那遮诠的方法,否定了眼前这头牛为“非牛”的可能,因此也就是这头牛是“牛”。
    从这个例子,我们就沟通了概念化前的特殊物和概念化后的共相。从特殊物到共相的过程,对应于现象学所说的“客体化行为”。所谓“客体化行为”是“包括表象、判断在内的逻辑╠╠认识的智性行为,它们是使客体或对象得以被构造出来的行为”。“客体化行为”之前是前知识,“客体化行为”之后,概念进入我们的视野,是知识的开始。在陈那体系里,“牛”这类词属于“声量”,陈那把“声量”归入“比量”,然而这类从特殊物到共相的“声量”,又难建立比量所要求的推理形式,因此或许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比量。
    然而,这里的“特殊物”是否如服部正明所说,是一“自相”?正如南华大学何建兴在《陈那论感官知觉及其对象》[2]所置疑,这个说法是可疑的。从感官知觉来说,眼耳鼻舌身现量的只能是色声香味触的自相。
    这里的“特殊物”,实际上是一个“整一体”。我们继续反思,这个“整一体”显然来自更具体的感觉材料。我们的感知,对当前这头牛进行认识,形成杂多的感觉材料,比如作为形色的“角”等等。这些杂多的“感觉材料”,作为回忆“当下化”,经过某种“统摄”的作用,形成当下的“整一体”。这里的用词,借用了现象学的说法。所谓“统摄”,也称“立义”,它的作用在于:“将某物立义为某物。前一个某物是指尚未被立义的感觉材料,如各种对颜色、长度、硬度等等的感觉;后一个某物是指被立义后的对象,如这个东西、这张桌子等等”[3]。
    作为“统摄”基础的诸感觉材料,正是来自于眼耳鼻舌身五识对色声香味触自相进行的现量。至此,我们由比量追溯到了现量。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对于“感觉材料”的意向行为。比如,我们是如何得出形色的“角”的呢?在眼前的境中,我们如何抽离出“角”出来?这时,显然需要某种“注意力”的指向机制。唯识学有五遍行心所,也就是在一切认识活动中普遍出现五种认识活动。五遍行心所为: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作意心所就是注意,“使心惊觉而趣所缘之境”。触心所,“使根境识三者和合”。受心所,“领纳所触之境”。想心所,“浮事物之相于心上”。思心所,“使心造作”。[4]通过这五种遍行心所,我们从境中抽离出作为形色的“角”来。
    至此,我们对于问题的追究,就结束在这里了。倒过来整理一下,通过“五遍行心所”现量认识诸“感觉材料”,诸“感觉材料”被“统摄”为“整一体”,“整一体”被概念化,现量由此进入比量。

现象学与佛教知识论的差异

    以上,我们借用了现象学的名词来解释佛教知识论。在分析意识行为方面,现象学与佛教知识论有许多相似之处。当然,两者之间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以下仅举一例。
    关于共相,现象学和佛教知识论的态度不同。在现象学里:“胡塞尔将‘直观’划分成两种基本类型:个体直观和普遍直观。在个体直观中,个体对象被构造出来,它们为我们发现普遍对象提供了基础。但这并不是说:普遍的对象以某种方式‘隐藏在’个体对象之中。胡塞尔以红纸为例:纸张的大小、颜色等等是个体的,从它们之中无法获得普遍之物,因为普遍之物并不‘藏在’它们之中。但是,我们以对个体对象的直观为出发点,转变自己的目光,使它朝向观念对象。‘我们对红的因素进行观察,但同时进行着一种特殊的意识行为,这种意识行为的意向是指向观念、指向‘普遍之物’的’。这就是说,这个目光是指向感性感知或感性直观的被给予之物的,但它并不指向纸的红色,也不指向这种红的程度,而是指向红本身。在进行这种目光转向的时候,红本身原本地、直接地被给予我们。‘于是我们便直接把握了红本身的特殊统一;这种把握是建立在一个对某个红的事物的个别直观的基础上的’。一方面,我们不是在被给予之物,即感性材料中'发现'这个普遍之物,因而不同于实在论;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是在这种特殊的意识活动中‘创造’这个普遍之物,而是‘发现’它,发现这个被普通人容易理解为虚无的非时空的观念,因而又不同于唯名论。”[3]到了后期,胡塞尔把“本质直观”又调整为“本质直观的变更法”:“为了进行普遍直观,仅仅依据一个个体直观是不够的,因为既然要进行变更,我们就必须要有几个个体直观,否则‘变更’就无从谈起。” [3]到这里,胡塞尔已经意识到“本质直观”存在问题,然而他似乎没有将这种反思进行到底。这种思路,进行下去,将否定“本质直观”,将会给作为理性主义者的胡塞尔以沉重打击,或许因为如此,他并没有将这反思进行下去,不也继续“面向实事本身”。胡塞尔认为,共相指向某种普遍之物。然而,既然这种所谓“普遍之物”处于“变更”之中,那又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称为“普遍之物”呢?或者,胡塞尔又是如何定义“变更”的呢?胡塞尔认为,“在素朴的经验,例如对一张红纸的感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出发点,一个‘前像’之后,想象更在以后的操作中起着主导作用。我们可以根据这个经验进行自由的想象,也就是说,可以创造出任意多的‘后像’,即任意多的与‘前像’相关的‘变项’。譬如我们设想各种各样的事物,在此同时关注这些事物中的那个在‘前像’中已经引起我们的兴趣红的因素。这个红的因素是在‘后像’中的共同之物,或者说,是在变项之中的‘常项’,这就意味着普遍的红,即红的‘爱多斯’、本质的红。”[3]胡塞尔通过引入所谓变项之中的常项来维护他的“本质”信念。显然,这个思想实验操作起来会出问题的。具体可参考拙文《基于集量论对现象学“本质直观”的一些反思》。以佛教知识论来看,语词是构造出来的,指向可作观念对象的“共相”。然而,这种“共相”并不是某种“本质”之物,而是一直处于构造之中的。另外,对于语言,陈那认为:“声由遣他门而显自义”[1],即语言是通过否定的方式来显示对象的。语言的背后,并没有一个“本质”的东西。

结 论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现象学与佛教知识论,在面对的问题以及对此问题的解答方面,都具有相似性和可比较性。首先,在大的方向上,佛教知识论比现象学更“面向实事本身”;在一些细节上,现象学比佛教知识论解释得更细致。因此,可以借鉴现象学来解释佛教知识论的一些细节,也可以借鉴佛教来对现象学进行反思。其次,现象学者希望通过概念去接近真理;佛教则强调要离概念分别,才能接近真理。佛教强调离概念,否定共相的实在性;现象学者重视概念的建构,相信本质直观的正确性。现象学者认为语词可以指向某些真理;佛教则认为语词只在否定的意义上言说真理。

    说明:本文感谢慈氏论坛大千的批评指正,修正了“自相”的概念。

注释:
[1] 陈那,法尊译编,《集量论略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2] 何建兴,《陈那论感官知觉及其对象》,正观杂志,第十七期,台北,2001
[3] 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4] 丁福宝,《佛学大辞典》